危险货物运输卡车使用年限为10年,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使用年限为10年。 根据《机动车强制回收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为:(一)小型、微型客运出租车使用年限为8年,中型客运出租车使用年限为10年,大型客运出租车适用于12岁以上;(二)租赁客车使用年限15年;(三)小型旅游客车使用年限10年,中型旅游客车使用年限12年;大型旅游巴士已使用15年;(四)公共交通巴士已使用13年;(五)其他小微型商用客车使用年限10年,大中型商用客车使用年限10年;15年;(六)专用校车已使用15年;(7)大中型非营业性乘用车(大型轿车除外)使用年限20年;(8)三轮汽车、低速汽车。 单缸发动机货车——使用年限9年,低速货车多缸发动机微型卡车-12年,危险货物运输车辆-10年;10)危险货物运输用全挂车、半挂车使用年限10年,集装箱半挂车使用年限20年,其他半挂车使用年限15年(11)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2年;等摩托车已运行13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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